一、如何正确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1年11月1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微信)
答:根据《365下注平台》,365下注平台需要按照下面三种方式正确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
1.正确选择机动车类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销售材料、配件、维修、保养、装饰等非机动车整车销售业务,均不通过该模块开具发票。
2.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单位”栏应选择“辆”。若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开票软件开具《365下注平台》。
3.销售机动车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果仅涉及销售折扣、销售折让的,《365下注平台》中“规格型号”栏不填写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二、纳税信用如何修复?能详细说下流程吗?
(2021年11月2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微信)
答:《365下注平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以下简称《365下注平台》)。《365下注平台》明确,企业符合纳税信用修复条件,可填写《365下注平台》,对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其中,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是指税务机关按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或直接判级方式确定的最新的纳税信用级别。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后,将根据《365下注平台》对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分值或状态进行调整,重新评价其纳税信用级别,并反馈纳税信用修复结果。
完成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为D级的,不再受D级评价保留两年的限制,并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三、哪些情形可以进行纳税信用修复?
(2021年11月23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微信)
答: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365下注平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以下简称《365下注平台》),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继续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加大对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支持力度、有效衔接纳税信用评价与“首违不罚”制度,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365下注平台》所指纳税信用修复是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级别的修复。
此前《365下注平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以下简称《365下注平台》)已对19种发生频次高但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明确了相应的修复条件和修复标准,各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均可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及时挽回自身的信用损失。
四、小规模转一般纳税人是转月生效还是当月超就在当月生效?
(2021年11月1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365下注平台》(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九条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五、我单位目前均实行线上交易操作,交易过程中无人工参与收款与复核,在为顾客开具电子发票时,本着发票开具真实性的原则,收款人和复核人处是否可以为空?
(2021年10月2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1、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3、根据《365下注平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4、根据《365下注平台》(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一节……十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5、根据《365下注平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解读……七、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在核定电子专票时有什么具体要求?……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同属增值税专用发票。
6、根据《365下注平台》(国税发〔2008〕40号)第三条规定,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因此,按照您的描述,暂不清楚您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无法做出针对答复。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任何单位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对于发票中的收款人和复核人应按照实际情况据实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六、制造企业要达到什么条件才能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2021年10月25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根据《365下注平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365下注平台》(GB/T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365下注平台》,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七、我公司是一家建筑企业,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目前在外地有几个建筑项目,关注到最近国家出台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中有季度销售额45万元以下无需预缴增值税的规定,请问是分不同建筑项目的销售额分别判断还是按照建筑项目的总销售额判断是否需要预缴?
(2021年10月1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微信)
答:根据《365下注平台》(2021年第5号)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你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建筑项目的,按照同一预缴地涉及的所有建筑项目当季总销售额判断在该地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不同预缴地的建筑项目,按照不同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分别判断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