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
宁政规发〔2021〕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重新修订的《365下注平台》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365下注平台》(宁政规发〔2018〕1号)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
序号 |
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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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输配电 |
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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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 |
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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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内管道运输价格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企业内部自用管道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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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供水 |
水利 工程 供水 |
自治区内跨市和自治区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通过协议明确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
设区市内跨县和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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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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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销售价格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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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供热 |
集中供热热力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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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交通 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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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 通行 |
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财政主管部门 |
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 |
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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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和道路客运 |
自治区内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货物运价率,铁路专用线共用收费标准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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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交通 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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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道路客运票价、燃油附加费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农村道路客运定制服务(含预约响应式的农村客运服务)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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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班车客运经营者、旅客能自主选择的服务项目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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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 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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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票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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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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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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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环境 保护 |
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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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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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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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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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教育 |
公办高校(含高职)、高中(含中职)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主管部门 |
公办高校合作办学除外,学费收费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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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公办义务教育阶段部分服务性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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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营利性普通高中、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小学、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及部分服务性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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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 |
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 |
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的管理,参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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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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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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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医疗 服务 |
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三级甲等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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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三级甲等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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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养老 服务 |
政府投资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护理费、床位费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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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殡葬 服务 |
殡葬基本服务、延伸服务和城市公益性墓地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殡葬基本服务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延伸服务包括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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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文化 |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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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5A级景区门票价格,以及景区内重要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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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5A级以下和未定A级的景区门票价格,以及景区内重要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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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 |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共有产权住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销售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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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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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民安置住宅小区和老旧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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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重要专业服务 |
司法服务价格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 |
定价范围为证明文件文书类、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价格等;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价格 |
注:
一、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自治区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目录、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定期修订本目录。
三、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四、本目录所称“市”指地级以上市(设区市),“县”指县及县级市。除了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由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外,其余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五、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在自治区内消纳的水电、气电等电量上网电价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居民、农业等优先购电电量的销售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高可靠性供电费、系统备用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六、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收费,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是否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等实际情况,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七、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并依照相关体制机制改革进程和市场竞争情况动态调整。
八、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
九、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批属于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
十、本定价目录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